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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羽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