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羽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