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2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