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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邵敏与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邵敏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兰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敏。上诉人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在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