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林妹、邓彬明申请宣告覃玲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林妹,邓彬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7号申请人邓林妹申请人邓彬明申请人邓林妹、邓彬明的法定代理人陈炳妃(系邓林妹、邓彬明的祖母)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邓林妹、邓彬明申请宣告覃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林妹、邓彬明诉称,2007年8月13日两申请人之父邓杰中病故。两申请人母亲覃玲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覃玲失踪。经查,两申请人的父母邓杰中、覃玲于2005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9月24日生育女儿邓林妹,2007年12月5日生育女儿邓彬明。2007年12月05日两申请人的父亲邓杰中病故。被申请人覃玲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林妹、邓彬明随其祖母陈炳妃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覃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覃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覃玲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邓林妹、邓彬明申请宣告母亲覃玲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覃玲为失踪人;二、指定陈炳妃为失踪人覃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