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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许某珍与陈某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珍,陈某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许某珍,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陈某钧,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许某珍诉被告陈某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珍于2013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陈某钧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珍负担。审 判 长  夏明志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人民陪审员  韩安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