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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建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223号原告南京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胜利三村483号。法定代表人徐云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建萍,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南京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并送达,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