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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黄胜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支公司、陈孔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支公司,黄胜,陈孔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支公司。负责人:应文伟。委托代理人:金丹。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孔保。委托代理人:倪剑。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丹、李海燕、被上诉人陈孔保的委托代理人倪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0元,退还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支公司。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