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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明现与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琵李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琵李社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周明现,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被告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琵李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现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琵李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现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琵李社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明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现承担。审 判 长 魏 兵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