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介清与杜洪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介清,杜洪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李介清。被告杜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介清诉被告杜洪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介清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介清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洪清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免交)。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超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