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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冯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冯娟。申请人冯娟要求宣告汪光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娟诉称:申请人冯娟与被申请人汪光宇于2000年11月8日在长沙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航天大院423栋一单元201室。2002年7月生育一子,名叫汪圣钧。由于汪光宇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于2004年4月25日在湘雅附一医院附近走失,申请人当即和他的家人通过多方途径查找,没有任何消息,于2004年5月6日到长沙天顶乡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八年多来,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其任何行踪,杳无音讯,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汪光宇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汪光宇,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新民市人,原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航天社区423栋一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其与申请人冯娟系夫妻关系。汪光宇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于2004年4月25日离家走失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汪光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汪光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光宇于2004年4月2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被申请人的妻子冯娟向本院申请宣告汪光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汪光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