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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莲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莲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彭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于被告黄某就本案离婚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