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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亚萍与张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萍,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大坪村。被执行人张凯,男,1982年11月9日,汉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渭阳路。本院在执行张亚萍与张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凯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553111.68元,另承担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79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