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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洪广诉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转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广,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转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196号原告:陈洪广,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转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从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广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转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陈洪广起诉要求被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费、青苗费83741元归其所有,其所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潘集区夹沟镇转塘村后东村民小组已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颁证机关对确认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机关予以撤销。本案的处理结果需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聂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