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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55号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建东路。法定代表人涂太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进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超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