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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卓清、李福初等与章恩德、温岭市明星羊毛衫厂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恩德,李卓清,李福初,卢雪飞,温岭市明星羊毛衫厂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恩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雪飞。原审被告温岭市明星羊毛衫厂。法定代表人章恩德。上诉人章恩德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代表温岭市明星羊毛衫厂从事各项行为,故本案仅存在一个被告;如被上诉人选择起诉上诉人,则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温岭市明星羊毛衫厂住所地在温岭市,被上诉人选择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