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249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陶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张明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2220.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