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江、康成娃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江,康成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该公司法务顾问。被告高江,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XX。被告康成娃,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江、康成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好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