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元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昌。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元昌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淄民再终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元昌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淄民再终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