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孙复艳与袁永军、孙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复艳,袁永军,孙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孙复艳。委托代理人:郎德华。被告:袁永军。委托代理人:吴凯鹏。被告:孙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复艳诉被告袁永军、孙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复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复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复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5元,减半收取2127.50元,由原告孙复艳负担。审 判 长 谈国永人民陪审员 朱灵晓人民陪审员 蔡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