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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被告在外打工与他人关系暧昧,并将他人领回家,其心灵受到极大创伤。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一个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9年1月21日补领结婚证,婚后育有两个儿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离家出走。2013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公告传唤被告张某乙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尚好,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