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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武与叶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叶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林武。被告:叶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与被告叶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武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武以与被告叶海江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林武负担。审判员  周激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俏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