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桂云与张德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桂云,张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闫桂云,1974年7月1日,居民。被执行人:张德霞,1971年7月10日,居民。闫桂云申请执行张德霞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制作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以鲁P×××××号凯迪拉克汽车一辆抵债协议,剩余债务135920.18元继续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德霞所有的鲁P×××××号凯迪拉克汽车一辆作价25万元,扣除申请执行人闫桂云代被执行人张德霞清偿该车尚欠费用85920.18元,实际抵偿价为164079.82元。鲁P×××××号凯迪拉克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闫桂云时起生效。二、申请执行人闫桂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