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奥沙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奥沙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人。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奥沙歌舞厅。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江城东路*号*楼001铺。诉讼代表人:李铁忠。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奥沙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楷、被告的诉讼代表人李铁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以卡拉OK点歌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鉴于此,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处涉嫌侵权的《流浪者的独白》等40首词曲音乐作品进行公证取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767元,共计人民币8376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请求撤回对歌曲《赤足走在田埂上》、《生为女人》、《声声慢》、《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爱的等路》等5首词曲音乐作品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1)黄冈证字第95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对涉案歌曲享有诉权等相关权利的事实;证据二、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的事实;证据三、(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四、(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歌曲的相关著作权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已将案涉歌曲删除,被告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但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声明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附有作品手稿。上述3份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31号、第000022号、第000040号《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分别出具了(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原告叶佳修于2011年6月28日在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就叶佳修之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执行维权行动,吴锡坚的代理权限为包括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字立案起诉、代为参加庭审答辩、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此外,吴锡坚有权再授权中国大陆各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该委托有效期为三年。叶佳修将其享有音乐版权的歌曲清单附在该《授权委托书》后。原告叶佳修在本案中就《授权委托书》所附歌曲清单中的35首歌曲主张词曲作者权利(详见表一)。表一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及举证一览表序号名称、内容类型提交证据情况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七夕雨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5踏着夕阳归去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6从不拒绝归来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7三个字曲复制权、表演权有8外婆的澎湖湾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9再爱我一次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0乡间小路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1爸爸的草鞋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2走味的咖啡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3自由!自由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4酒窟仔相对看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5SAYYESMYBOY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6无啥通无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7随风来去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8伸手等你牵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9爱情莎哟哪啦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0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1无怨的青春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2我是你爱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3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4早安太阳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5又见春天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6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7昨夜之灯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8稻草人的心情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9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0酒量酒胆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1风向球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2心锁等你合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33伤心也好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34等你脚步声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5梦里新娘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被告系成立于2011年11月1日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元,经营场所为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江城东路1号二楼001铺,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2013年4月15日,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孔晓婺、公证人员丁白丽与原告叶佳修的代理人吴锡坚来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江城东路1号二楼001铺奥沙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并点播了包含《流浪者的独白》等40首歌曲。在公证员检查确认摄像机和存储卡均为空白后,吴锡坚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吴锡坚索取了奥沙量贩式KTV单据一张。之后,在公证员孔晓婺和公证人员丁白丽的监督下,由案外人祁雪君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9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公证书后所附单据上盖有“东莞市奥沙歌舞厅(普通合伙)”的印章。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涉案《流浪者的独白》等35首歌曲。其中,《踏着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外婆的澎湖湾》、《乡间的小路》、《走味的咖啡》、《伸手等你牵》、《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梦里新娘》等13首歌曲没有词曲作者署名,《三个字》显示曲作者为叶佳修,其余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均为原告叶佳修。经比对,光盘内的《乡间的小路》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乡间小路》词曲相同,其他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与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原告叶佳修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叶佳修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歌曲《赤足走在田埂上》、《生为女人》、《声声慢》、《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爱的等路》的起诉对被告没有不利影响,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对原告叶佳修权利认定情况详见下文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关于涉案(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9号《公证书》,本案涉案公证程序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本院依法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9号《公证书》所载事实以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涉案歌曲。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被告经营场所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电视音乐作品进行判断,上述电视音乐作品都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被告未经授权经营性使用涉案歌曲,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且被告在播放《踏着夕阳归去》等歌曲时没有署上原告叶佳修的名字,同时侵犯了原告叶佳修对相应歌曲享有的署名权。(详见表二)表二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叶佳修享有著作权(名称、内容)侵权歌曲(名称、侵权内容)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年轻人的心声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复制权、表演权5踏着夕阳归去词曲踏着夕阳归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6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7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8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9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0乡间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1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2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自由!自由词曲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4酒窟仔相对看词曲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5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6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17随风来去词曲随风来去复制权、表演权18伸手等你牵词曲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9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0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1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2我是你爱过词曲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3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4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5又见春天词曲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6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7昨夜之灯曲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8稻草人的心情词曲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29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0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1风向球词曲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2心锁等你合词曲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3伤心也好词曲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4等你脚步声词曲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5梦里新娘词曲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侵犯了原告叶佳修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叶佳修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奥沙歌舞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修享有的《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再爱我一次》、《乡间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著作权的行为;二、限被告东莞市奥沙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由被告东莞市奥沙歌舞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奥沙歌舞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敏第1页共1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