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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翠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翠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嘉峪关市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生龙。被告王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闫乘榕人民陪审员  何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