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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星执备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某某拍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星执备字第289-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员工,住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X号桃花山庄XXXX号,身份证号:4523231963********。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号桃花山庄******号,身份证号:3604231964********。案外人阮某某,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桃花山庄******号,身份证号:3604231968********。黄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0)星执备字第28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罗某某(曾用名罗诚)和阮某某夫妻共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X号桃花山庄XX栋X-X-X号房产。案外人阮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她与罗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已经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X号桃花山庄XX栋X-X-X号房产系案外人阮某某个人财产。本院查明,案外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5年8月购买了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X号桃花山庄XX栋X-X-X号房产。案外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罗嗣于2009年6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协议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X号桃花山庄XX栋X-X-X号房产归案外人阮某某个人所有。本院认为,本院在作出(2010)星执备字第289-2号执行裁定书时,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X号桃花山庄XX栋X-X-X号房产已系案外人阮某某个人所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作出的(2010)星执备字第289-2号执行裁定书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星执备字第289-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帆审判员 赵国胜审判员 黎刚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