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旭松康大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旭松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临沂万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2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旭松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蒲田充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沂万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边西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旭松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万全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