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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正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正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50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东方商务广场c幢1-2层。负责人:张剑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洋、何露露。被告:瑞安市正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沙岙村、沙河村)。法定代表人:池万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忠。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282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被告瑞安市正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瑞安市正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存放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罗凤西路888号的铜材、漆包线产品(约90吨)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瑞安市正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铜材、漆包线产品吨。(本次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 晓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