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黄某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洪敦教,漳州市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郑顺源,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