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跃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48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浙江省金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16日被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宾虹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宾虹路与永康街叉口路段处时,与相向而行欲左转弯上永康街吴某驾驶的浙G×××××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黄某被送往金华市中医院救治。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黄某及吴某进行抽血并送检。后经金华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在该事故中,吴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黄某负同等责任,现该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条,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查记录,光盘一张,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旭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