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锦方与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方,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锦方。委托代理人:王菊良。被告: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方与被告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锦方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张锦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圣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