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丛德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敏,丛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女,1977年02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丛德武,男,1981年7月出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与被执行人丛德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丛德武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晓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2783元人民币。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丛德武交来案款12873元,申请人王晓敏自愿缴纳执行费款且已将该案款全部收悉,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乐民初字第1499号乐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王英民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