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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水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坚,聋哑人,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6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坚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水坚及辩护人马永哲、翻译人员杜爱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陈水坚在本市亲贤街长治路口乘坐813路公交车后,当公交车行驶至新建路康隆商城路段时,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窃取被害人挎包内人民币345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讯问笔录,武子培讯问笔录,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听力医学鉴定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武子培违法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等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水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水坚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水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水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水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陈水坚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还有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水坚为聋哑人,没文化,属于文盲,就业难,其从事盗窃行为完全是生存的需要,不是为了享乐;2、被告人陈水坚选择盗窃对象是一般人,手段简单,盗窃数额不大,且被害人的财产已全部返还,社会危害性相对小;3、被告人陈水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具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陈水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太原市亲贤街长治路口乘坐813路公交车后,当公交车行驶至新建路康隆商城路段时,该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窃取被害人挎包内得人民币345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水坚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5月21日7时左右,其在太原市36路公交车上盗窃一女乘客挎包内的345元人民币。2、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盗时间、地点及赃款的数额和种类。3、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陈水坚的辨认笔录。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人民币345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5、赃款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6、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医学鉴定表,证实:陈水坚均双耳极重度聋,一级听力残疾,听觉语言障碍。7、常住人口信息。8、前科劣迹材料,证实: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6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9、抓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公民钱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水坚系聋哑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水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水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效民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