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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宇虹建材公司与李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宇虹建材有限公司,李景,史秀臣,杨中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宇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建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余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春明,宇虹建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男委托代理人李合群,男,系李景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发云,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秀臣,男委托代理人史亚肖,男,系史秀臣���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杨中玉,男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宇虹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景、史秀臣、原审被告杨中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宇虹建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中玉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刚,被上诉人李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合群、李发云,被上诉人史秀臣的委托代理人史亚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7日,李景与同在襄州区黄集镇的惠东县黄埠稳泰二厂第六车间工作的史秀臣邀约一同到河南省新野县办事,当日16时15分史秀臣驾驶自己的“劲隆”牌两轮摩托车载李景从河���省新野县返回,途经217省道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黄渠河砖厂路段时与杨中玉驾驶的正在公路上倒车的铲车(该车的所有人为宇虹建材公司,杨中玉系本公司员工)发生碰撞,致李景受伤。2011年12月15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中玉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史秀臣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景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景当即被送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2.尿道断裂;3.失血性休克;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肠粘连。在该医院住院治疗98天,花费医疗费73868.10元。期间由其父母进行护理。2012年3月14日,李景出院时医嘱:1.注意休息;2.定期复查,一月后来院拔出尿管。2012年5月16日,李景在该医院复查被诊断为勃起功能障碍,同时建议转同济医院继续治疗。为治疗和进行鉴定,出院后李景先后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1097.88元。2012年11月22日,李景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盆部等交通伤,后遗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后尿道狭窄、骨盆畸形愈合等,分别构成八、九、十级伤残,2013年2月22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景多等��伤残赔偿指数为35%,李景为此支出鉴定费5130元。李景治疗期间,宇虹建材公司通过杨中玉先行支付赔偿款39500元,史秀臣先行支付赔偿款37000元。由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引起诉讼。李景从2006年开始在广东省惠东县的个体鞋厂打工,2009年11月该鞋厂注册成立惠东县黄埠稳泰二厂后,李景与该厂补签了2009年1月-2012年12月的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初转到该厂设在襄州区黄集镇的第六车间工作。李景于2004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天恩;生育次女李天薇,尚需李景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李景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4965.98元,误工费10276.12元(制造业29303元/年÷365天×128天,计算至医嘱拔出尿管止���,护理费5758.64元(21448元/年÷365天×9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98天×20元),残疾赔偿金153171.91元[(18374元/年×20年×35%)+李天恩生活费9646.18元(5011元/年×11年÷2人×35%)+李天薇生活费14907.73元(5011元/年×17年÷2人×35%)]、鉴定费513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52262.65元。原审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杨中玉和史秀臣分别违章驾驶车辆导致李景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中玉、史秀臣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景无责任,责任划分准确,予以确认。杨中玉系宇虹建材公司的司机,其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宇虹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景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李景请求赔偿的误工费45310元(3940元/月×11.5月)主张过高,因其审理过程中同意按照同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参照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出院后医嘱拔出尿管止。李景请求赔偿的护理费5880元(60元/天×98日)主张过高,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李景请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30元/天×98日)主张过高,调整为每天20元。李景请求赔偿营养费1960元(20元/天×98日),因无医嘱不予支持。李景请求赔偿其母谢画的生活费11692.3元(5011元/年×20年÷3人×35%),因谢画未年满60周岁,审理中李景也未提供其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不予支持。李景请求赔偿的交通费1726元,考虑李景的治疗经过、住院天数、住所地与医院之间的距离,对其中的1000元予以支持。李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主张过高,结合其伤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9000元。同时,宇虹建材公司和���秀臣先行赔偿的部分也应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宇虹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景医疗费74965.98元,误工费10276.12元,护理费575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残疾赔偿金153171.91元、鉴定费5130元,交通费1000元的50%,即126131.33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合计130631.33元。扣除已支付的39500元,还应赔偿91131.33元;二、史秀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景医疗费74965.98元,误工费10276.12元,护理费575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残疾赔偿金153171.91元、鉴定费5130元,交通费1000元的50%,即126131.33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合计130631.33元。扣除已支付的37000元,还应赔偿93631.33元;三、驳回李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李景负担200元,宇虹建材公司、史秀臣各负担280元。上诉人宇虹建材公司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景的伤残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其鉴定时间不符合《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所规定的必须在6个月以后进行鉴定,并且所鉴定李景性功能存在障碍的事实不成立,其功能障碍也与本案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八级伤残,鉴定的后尿道狭窄、骨盆畸形愈合等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认定不构成伤残。本公司在一审时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剥夺了本公司的合法权利。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宇虹建材公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损害的同等赔偿责任错误。因为史秀臣酒后无证驾车,并且超速直接撞在宇虹建材公司的铲车上,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李景明知摩托车驾驶人史秀臣酒后无证驾车而乘坐,明显的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宇虹建材公司司机杨忠玉在倒车时有人员看守指挥,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公安交警部门划分杨忠玉的交通事故为同等责任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李景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算错误。广东惠东县黄埠稳泰二厂设立在城镇,而不能证实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设立了分厂,据此不能证实李景在城镇居住及收入、支出均在城镇;其误工费损失也不能按制造业标准计算,计算误工时间128天也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李景构成伤残的赔偿指数35%也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李景医疗费74965.98元、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均存在错误,并且与宇虹建材公司无关。总之,一审法院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驳回李景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景负担。被上诉人李景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史秀臣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杨忠玉述称:本人的意见与上诉人宇虹建材公司的意见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景在史秀臣驾驶的摩托车和宇虹建材公司工程铲车发生碰撞受伤后,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襄州(交)认字[2011]第A00007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细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形成的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外原因,并认定杨忠玉(宇虹建材公司司机)、史秀臣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景无责任,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宇虹建材公司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应当作为民事证据采信。李景受伤后,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为了正确认定事故责任的性质,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李景伤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为2012年8月9日,李景受伤的时间为2011年12年7日,已超过了《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医学鉴定规范》附则“操作所致性功能障碍的鉴定须在伤后6个月以后进行”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核实该鉴定中心所作出的伤残等级意见以及李景委托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鉴定所作出的赔偿指数鉴定意见,受害人李景在主张民事赔偿权益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应当作为本案民事证据予以采信,宇虹建材公司请求对李景伤残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引起李景身体受害后果,是宇虹建材公司的司机杨中玉、史秀臣驾驶机动车不当行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令宇虹建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李景户籍性质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李景与广东省惠东县黄埠稳泰二厂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制造业,并有本厂对员工李景发放工资表为证,该厂于2010年8月由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人民政府联合招商引进的投资商在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分设的第六车间,李景仍在本厂车间工作,李景消费性支出应当按城镇居民对待,故一审判决按湖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景残疾赔偿金以及按制造业标准确认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经二审进一步核实李景的医疗、护理、交通、鉴定费损失均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判决对其依法确认李景损失的金额准确,以及支持李景精神抚慰金适当,本院亦予以维持。所以,宇虹建材公司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案件受理费711元,由上诉人宇虹建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