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锴与纪响亮,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锴,纪响亮,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365号原告李锴。委托代理人秦大明。被告纪响亮。被告��玲。原告李锴与被告纪响亮、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锴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大明,被告邵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响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锴诉称,2011年8月18日,被告纪响亮、邵玲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纪响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邵玲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已归还了50000元利息。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纪响亮、邵玲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7日通过其妻子刘晓燕的账户��被告邵玲汇款300000元,于2010年3月31日向被告纪响亮汇款300000元。至2012年2月15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纪响亮、邵玲共欠原告借款600000元,二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年息为1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15日。后被告于2013年偿还原告利息5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故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纪响亮、邵玲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回单、x银行银行卡取款(转账)业务回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纪响亮、邵玲向原告李锴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纪响亮、邵玲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李锴要求被告纪响亮、邵玲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锴主张的利息,因借条约定年利率为25%,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已偿还的50000元款项,因双方均认可系支付利息,应从被告应付利息中予以扣减。被告纪响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响亮、邵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锴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5%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纪响亮、邵玲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