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殷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
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诉称,2007年与被告相识,2010年结婚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孙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相识,2008年10月生一子,取名。2010年2月13日举行婚礼,2010年5月,生一女取名。2010年1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产生矛盾,现原告殷某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系合法婚姻,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殷召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无合好的可能性,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旭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