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2461、24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赵丰年、张丽萍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461、2474-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县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诉讼代表人:龚国强。被执行人:赵丰年。被执行人:张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丰年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上投华城6幢1单元402室房屋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0万元[建筑面积为143.77平方米,土地使��权(分摊)面积为104.19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通过淘宝网以80万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0月15买受人詹张根以81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丰年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上投华城6幢1单元4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43.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104.19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詹张根(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詹张根起转移。二、买受人詹张根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