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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崇常、刘华明、刘红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常,刘华明,刘红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崇常,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华明,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红玲,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崇常、刘华明、刘红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