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甲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义乌市甲、义乌与义乌市甲、义乌市乙等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甲,义乌市甲,义乌市乙,义乌市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贾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甲。负责人:贾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乙。负责人:贾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丙。负责人:贾丁、贾戊。再审申请人贾甲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义乌市甲、义乌市乙、义乌市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贾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 因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