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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执异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思荣、赵金花、薄亭、薄强、薄强与柳文东、张晓云、肖云新、张秀莲、江丽、武淑华、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薄开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荣,赵金花,薄亭,薄强,薄莉,柳文东,张晓云,肖云新,张秀莲,江丽,武淑华,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薄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异字第109-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思荣(被执行人薄开锋母亲),女,1929年8月27日出生。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赵金花(被执行人薄开锋妻子),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薄亭(被执行人薄开锋长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薄强(被执行人薄开锋次子),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薄莉(被执行人薄开锋女儿),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柳文东,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云,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云新,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莲,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丽,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淑华,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开锋,董事长。被执行人薄开锋,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柳文东与薄开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2日向薄开锋同住家属送达了鲁三鑫房估字(2013)第0913-1号《房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异议人张思荣、赵金花、薄亭、薄强、薄莉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的邹城市大胡马趟街72号薄开锋名下住宅房产(房权证号01××82是异议人与薄开锋全家唯一一套住宅,家庭非常困难,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薄开锋除具有邹城市大胡马趟街72号住宅房产以外,异议人现居住的邹城市阳光小区(工商银行宿舍)5号楼一单元201室虽未进行房产登记,但为薄开锋购置并实际居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薄开锋尚有另外一套供本人及其家人居住的房屋,对薄开锋邹城市大胡马趟街72号薄开锋名下住宅房产拍卖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思荣、赵金花、薄亭、薄强、薄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董云侠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