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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宫利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利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少民初字第65号原告宫利明。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龙,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利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利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