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