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诉韩银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韩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军华,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志,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韩银利,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银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濮阳市永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