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义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慧娟与邢礼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娟,邢礼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张慧娟。被告:邢礼良。原告张慧娟与被告邢礼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林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娟、被告邢礼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娟诉称:我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我们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并动手殴打我,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邢礼良辩称:我与原告性格不合是事实,但我没有殴打原告,我们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6日生一男孩邢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加强交流,改正不足,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慧娟与被告邢礼良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林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