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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宁智、杜新华、邓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宁智,杜新华,邓金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住所地休宁县。负责人毛高林,该行行长。被告宁智,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休宁县。被告杜新华,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休宁县海阳镇巴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341022196407041918。被告邓金成,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诉被告宁智、杜新华、邓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力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