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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润锁诉被告赵明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锁,赵明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赵润锁,男,汉族,1947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晓光村三组。被告赵明锁,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晓光村三组。委托代理人王明珠,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锁诉被告赵明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锁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润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润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润锁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