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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宋占群与祝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群,祝增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宋占群,农民。被告祝增强,农民。原告宋占群与被告祝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彦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占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增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占群诉称,2009年6月23日开始,被告雇佣原告开车搞运输,按运输车次给原告计费。开始还能按时支付工资,尚欠原告3000元时,以无力支付为由不予给付,并于2011年6月4日给原告打了欠条。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3000元工资,并支付欠款利息。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2011年6月4日被告祝增强书写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整。被告祝增强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3日至10月29日,被告祝增强雇用原告宋占群开车搞运输。期间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3000元未付。经多次追要被告于2011年6月4日给原告打一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所打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祝增强雇佣原告宋占群为其开车,被告应依约如数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工资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增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占群工资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彦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