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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溱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吕荣贵与曹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贵,曹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溱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吕荣贵,男。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吴小英.被告:曹爱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贵与被告曹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 进审 判 员  钱振华人民陪审员  王杰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