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开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玉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红兵,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吴昊,山东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星,山东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莲,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曹县,现住菏泽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郑从保,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魏 兵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