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陶兴琴、吴小青与被执行人吴广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兴琴,吴小青,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小青,女,汉族,系陶兴琴长女。被执行人吴广,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与被执行人吴广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陶兴琴、吴小青的医疗费9024.43元、误工费372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4元,共计15118.43元,由被告吴广承担6349.74元,被告王风琴承担4233.16元,其余4535.53元由陶兴琴、吴小青自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结,二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广承担42元,被告王风琴承担28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与被执行人王风琴达成和解,由王风琴将自己应承担的4233.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放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吴广外出务工亦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吴广支付赔偿款6349.74元及案件受理费42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广将执行款6391.74元执行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放弃。现执行款6391.7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广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