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蒋宝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677-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xx区xxx69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被执行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河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xxx、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xxx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xxx、x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x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Bxx**、鲁Qxx**挂货车一辆。后经我院委托临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161460元。山东xx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我院的委托于2013年x月xx日进行了公开竞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xxx申请第二次拍卖,山东xx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我院的委托于2013年xx月17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竞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xxx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0000元抵偿其相应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Bx**、鲁Qx**挂货车一辆的查封。二、x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Bx**、鲁Qx**挂货车一辆作价1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xxx抵偿其相应的债权。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xxx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xxx可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 芹审判员 徐李明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康龙 关注公众号“”